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01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裔建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太裔建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7年12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73527606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甲○○是否亦為債務人,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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