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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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初起至90年12月20日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95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