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子瑋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1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子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子瑋前因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205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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