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周琮奇 法定代理人 周文德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楊明山 律師被告 劉清煬 原名 劉亞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