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81號原告 楊滄遠 原名 楊金雄 .被告 陳韻安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不合,爰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