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58號聲請人 潘字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慶益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為何。㈡提出附件存證信函(意思表示的內容)。
㈢相對人戶籍謄本。
㈣向相對人住居所送達經郵政機關退件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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