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輝章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3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肆拾毫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輝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9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業堪認定。而上開案件中所查扣之透明結晶體1包(毛重259毫克,驗前淨重50毫克,驗餘淨重40毫克),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鑑定結果,確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實驗室民國100年4月25日DR00-0000-00
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參100年度毒偵字第1753號卷第42頁),堪認上開透明結晶體1包確屬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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