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萬零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