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更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乙○○
79號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79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79號兼法定代理人甲○○
79號號被上訴人即被告戊○○
樓G棟上列當事人因傷害致死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0年度附民字第2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戊○○傷害致死部分無罪(90年度訴字第429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210號判決撤銷改判有罪在案,原審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戊○○之請求,自有未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再本件上訴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難期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應以刑事部分提起上訴者為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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