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0271號),嗣本院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就其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詢問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含螢幕、鍵盤、滑鼠、光碟機及內建式燒錄器)、DVD燒錄器貳臺、VCD燒錄器貳臺、空白光碟片壹佰捌拾參片、封面陸佰捌拾玖張、包裝用牛皮紙袋壹佰陸拾玖只、不織布光碟封套壹佰玖拾個、郵局存摺壹本、訂購單伍佰伍拾貳份、郵局代收貨款單貳佰零柒張、郵局劃撥單陸拾柒張及如附表3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壹仟陸佰玖拾伍片,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1所示「PS設計圖」、「PlayStation、「TURISMOTHEREALDRIVINGSIMULATOR及圖」、「WILDA
RMS」、「SURVEILLANCE/監視者/」、「OTOSTAZ」、「
APEESCAPE」、「XIsai及四方立體圖」、「ArcTheLad」等文字及圖樣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如附表1所示商標專用權,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1所示電腦、家庭遊樂器用程式光碟、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光碟、電視遊樂器等商品,且均尚在專用期限內,而上開公司所生產之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週知;復明知如附表2所示之遊戲軟體,分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及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波光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其等同意或授權,不得以擅自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其著作權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且明知如附表3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樂器主機執行後,畫面會出現如附表1所示之「PS設計圖」、「PlayStation」等商標圖樣,詎其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常業犯意,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1年1月13日起,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及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陸續向不詳店家購買或與不詳網友交換盜版光碟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住處,以其個人電腦及周邊設備上網在Google網站網路留言版(網址http:
//groups.google.com)刊登販售盜版光碟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選購,並以其申請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chun@cpckor.
com.tw」供有意購買者與其聯絡,迨有意購買者以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訊息告知欲購買之盜版遊戲光碟項目、數量及聯絡方式後,丙○○即在上開住處利用其個人電腦、燒錄器,擅自重製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及註冊商標圖樣、文字之電腦程式遊戲光碟片,並寄發電子郵件告知購買者交易時間、地點,由雙方直接約定地點當面進行交易,或由購買者將貨款劃撥至丙○○在郵局所開設之劃撥帳號「00000000號」帳戶或匯款至丙○○在三重二重埔郵局所開設之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存款帳戶內,丙○○再利用不知情之郵局包裹寄送人員或宅配通快遞人員,以郵寄或快遞之方式,將上開侵害著作財產權及註冊商標圖樣、文字之光碟片寄送予他人,並以VCD每片新臺幣(下同)30元,DVD則為每片12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賴以維生,資為常業。嗣經警循線於92年10月2日晚間7時許,持搜索票在丙○○前開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電腦主機1臺(含螢幕、鍵盤、滑鼠、光碟機及內建式燒錄器)、DVD燒錄器2臺、VCD燒錄器2臺、空白光碟片183片(起訴書誤為172片)、封面689張(起訴書誤為400張)、包裝用牛皮紙袋
169只(起訴書誤為184只)、不織布光碟封套190個(起訴書誤為150個)、郵局存摺1本、訂購單552份、郵局代收貨款單207張、郵局劃撥單67張及如附表3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1,695片。另扣得丙○○所有之盜版影音光碟271片(起訴書誤為276片,此部分均未經著作權人合法告訴,且業經檢察官減縮此部分起訴事實)及與本案無關之光碟片1,073片。
二、案經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臺灣光榮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涉係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對其於上揭時、地重製並販賣如附表3所示盜版遊戲光碟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告訴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 吳意淳 律師及 林秋萍 、臺灣光榮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所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1所示商標圖樣專用權之商標註冊證9紙在卷可憑。而附表2所示光碟片內視聽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係臺灣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及卡波光公司所有之事實,亦據其等提出著作物創作發行資料影本、新片介紹目錄在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PS、PS2遊戲光碟經PS、PS2遊戲光碟主機執行後,均會在電視畫面上出現仿冒如附表1所示「
PS商標圖」、「PlayStation」等商標,而以遊戲光碟主機空機執行時,則不會出現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除據告訴代理人高烊輝律師、吳意淳律師 陳明 在卷外,並經本院會同被告及告訴代理人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三、按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並非規定須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及』其包裝上...」,是依上開法文所為定義,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商標法第6條所列物件之一,使用之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即符合所謂之「商標使用」。而所謂「行銷目的」固包含作為直接消費者選購商品時識別之用,然其範圍非僅限於此。商標專用權人透過商標與商品之結合,使與該商品接觸之直接消費者或潛在消費者,將彼等接觸該商品後所得對該商品之內容、品質等影響交易意願要素之觀感與該商標結合,作為日後選購該商標所表彰之相關商品之參考,自亦屬商標使用之重要「行銷目的」態樣。本件前開光碟片燒錄儲存之商標圖樣,該等商標業為消費者所熟識,足以表彰該商品一定品質或商譽之保證,且該光碟片已與該等商標結為一體,經由電視遊樂器執行即可電視螢幕上出現該等商標圖樣,則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將商標權人所享有之商標圖樣燒錄儲存於內之光碟片,性質上仍屬於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所指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本件被告未得如附表1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擅自在其重製之遊戲光碟片中使用其商標圖樣、文字,並進而販賣,自應成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仿冒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四、次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51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自91年3月間起至92年10月2日遭查獲止,已有相當時間,其未經上開著作權人及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在住處以電腦燒錄器重製之方式,重製上開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及商標權之光碟片,復在網路留言版刊登廣告,出售上開盜版遊戲光碟予不特定之人以牟取利益,且經警查獲盜版遊戲光碟多達1,700餘片,顯見其確係長期反覆實施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而有恃以為生之意甚明,且此尚不因被告同時亦在中國石油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而有異。
五、查本件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業於93年9月1日修正公布,關於第91條、第91條之1之規定雖有若干修正,惟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之規定,無論條項文字及刑度均未修正,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並無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後之新法處斷。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亦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28日施行,原法第62條第1款規定,已移列於新法第81條第1款;並將原法規定之犯罪要件:
「意圖欺騙他人,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修正為:「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另將「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之罰則由原先之第63條,改列為第82條,經比較其修正前後刑度雖無差異,惟構成要件內容則有修正,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86號判決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其法定刑度均相同,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同法第94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以犯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為常業罪,及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被告先後多次仿冒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應分別論以連續犯,並均加重其刑。被告非法重製內含註冊登記之專用商標圖樣之遊戲光碟,並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其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仿冒商標罪及同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未經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處斷(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51號判決)。
又著作權法第94條所謂以犯第91條、第92條、第93條或兼犯前揭2條以上之罪為常業者,係指專以觸犯91條或第92條、第93條或兼犯前揭2條以上之罪,為其日常之職業,賴以為生而言,為91條、第92條或第93條犯罪之加重態樣,且性質上屬多數行為之集合犯,法律上擬制為一罪,其反覆從事之多數行為相互間並不發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如基於常業之犯意而犯第91條、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則應擇其重者論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890號判決意旨參考)。本件被告意圖銷售而重製並散布侵害臺灣光榮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之盜版光碟,雖侵害數法益,亦僅應論以一罪,且應擇其重者論以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論處。另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常業罪、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仿冒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公訴意旨認係牽連犯,尚有未洽,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為貪圖一時之利,不知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其竟重製並販賣仿冒之盜版光碟,侵害前揭著作權人及商標專用權人之權益,且犯罪之時間非短,查獲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非少,有損國家之國際形象,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本件僅係被告一人單獨犯案,並非有組織之盜拷工廠,犯後並與告訴人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有賠償和解契約書在卷足參,應認其已有悔悟之意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犯後頗具悔意,已與光榮公司達成和解,又其現任職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電腦軟體工程師,有正當之職業,此有被告之在職證明1紙附卷可參,其經此次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年,用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侵害商標權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1695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上開光碟既已依上述義務沒收之規定沒收,自不另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另扣案之電腦主機1臺(含螢幕、鍵盤、滑鼠、光碟機及內建式燒錄器)、DVD燒錄器2臺、VCD燒錄器2臺、空白光碟片183片、封面689張、包裝用牛皮紙袋169只、不織布光碟封套190個、郵局存摺1本、訂購單552份、郵局代收貨款單207張、郵局劃撥單67張,均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侵害著作權之罪所用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均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影音光碟271片及其他光碟片1,073片,因與本件無關,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附表3所示之光碟遊戲軟體均係新力公司產製之「PlayStation」(以下簡稱「PS」)、「PlayStation2」(以下簡稱「PS2」),且該等遊戲光碟片置於電視遊樂器執行使用之際,在電視影像畫面會呈現附表1所示「PlayStation」、「PS設計圖」等商標圖樣,藉使消費者在將光碟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操作玩樂各該軟體之際,均能透過畫面中出現之註冊商標圖樣,獲知該等遊戲之來源及品牌等情事,而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惟查:
㈠、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因其態樣不一,販賣者是否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有無本於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有所主張?是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事實認定問題,應依販賣者主觀之意思及客觀之行為,以資審斷。如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㈡、本院審酌被告所販賣之盜版光碟片,係以VCD每片30元,
DVD每片120元,業如前述,而真品「PS」、「PS2」每片平均單價約1,500元,此據告訴代理人陳明在卷,可見其價格有相當差距,且上開盜版光碟片,並未使用正版之外盒包裝,而僅係以不織布封套收納,購買者自無可能誤認上開光碟片係屬正品,可見被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從而依上說明,被告自不成立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罪,與前揭論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就販賣附表3編號2備註欄所示之盜版
PS2光碟片部分,亦涉犯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之罪嫌。經查:附表3編號2備註欄所示之光碟片,經本院當庭以PS2遊樂器主機執行後,分別為未顯示「PlayStation」商標圖樣或無法執行,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尚難認該14片光碟片內有侵害他人商標之情形存在,故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行為與上開有罪部分屬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273條之1、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第98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6條、第55條、第74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麗珠附表1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人│專用商品│專用期間│註冊號數│├──┼──────┼───────┼───────┼─────┼─────┤││PS設計圖│新力公司│電腦、錄有電腦│85年3月16│第00000000││1│││程式之卡帶、磁│日至95年3│號│││││碟、光碟及卡匣│月15日止│││││││││├──┼──────┼───────┼───────┼─────┼─────┤││PlayStation│新力公司│電腦、錄有電腦│84年3月1│第00000000│││││程式之磁碟、磁│日至94年2│號││2│││卡、磁帶及光碟│月28日止││││││││││││││││├──┼──────┼───────┼───────┼─────┼─────┤││GRANTURISMO│新力公司│電腦遊樂器用錄│89年3月1│第00000000││3│THEREAL││有電腦程式之磁│日至99年2│號│││DRIVING││碟、光碟、已錄│月28日止││││SUMULATOR││影碟、錄影帶、│││││及圖││電視遊樂器│││││││││││││││││├──┼──────┼───────┼───────┼─────┼─────┤││WILDARMS│新力公司│錄有電腦程式之│89年11月1│第00000000││4│││唯讀光碟、磁碟│日起至99年│號│││││、光碟、電視遊│10月31日止││││││樂器、電腦軟體│││││││、已錄之影碟、│││││││已錄之錄影帶│││├──┼──────┼───────┼───────┼─────┼─────┤││SURVEILLANCE│新力公司│電子通訊器材、│92年1月16│第00000000││5│/監視者/││行動電話機、唯│日起至102│號│││││讀光碟機、錄存│年1月15日││││││於磁碟、光碟之│止││││││電腦遊戲軟體、│││││││聲音及影像之錄│││││││製、再生裝置、│││││││電腦、通訊器材│││││││、聲音紀錄載體│││││││、電動機械遊樂│││││││器、吃角子老虎│││││││遊樂器、自動販│││││││賣機、已錄之影│││││││碟、錄影帶、業│││││││務用電子遊戲機│││││││、電視遊樂器、│││││││遊戲軟體、唯讀│││││││數為影音光碟機│││││││、錄有電腦程式│││││││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錄有虛擬│││││││遊戲軟體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錄有遊戲軟體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視訊編碼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機、唯讀數位│││││││影音光碟盒、與│││││││電腦連用之視頻│││││││輸出電子遊樂器│││││││、與電腦連用之│││││││電子遊樂器、可│││││││下載之電視遊戲│││││││軟體、視頻輸出│││││││電子遊樂器、電│││││││子遊樂器│││├──┼──────┼───────┼───────┼─────┼─────┤│6│OTOSTAZ│新力公司│同上│同上│第00000000│││││││號│││││││││││││││├──┼──────┼───────┼───────┼─────┼─────┤│7│APEESCAPE│新力公司│錄有電腦程式│89年7月16│第00000000│││││之唯讀光碟、│日起至99年│號│││││磁碟、光碟、│7月15日止││││││電視遊樂器、│││││││電腦軟體、已│││││││錄之影碟、已│││││││錄之錄影帶│││├──┼──────┼───────┼───────┼─────┼─────┤│8│XIsai及四方│新力公司│錄有電子遊戲軟│88年11月1│第00000000│││立體圖││體程式及電腦程│日起至98年│號│││││式之磁碟、光碟│10月31日止││││││、電視遊樂器、│││││││電腦軟體、已錄│││││││之影碟、已錄之│││││││錄影帶│││├──┼──────┼───────┼───────┼─────┼─────┤│9│ArcTheLad│新力公司│錄有電腦程式之│90年1月16│第00000000│││││唯讀光碟、磁碟│日起至100│號│││││、光碟、電視遊│年1月15日││││││樂器、電腦軟體│止││││││、已錄之影碟、│││││││已錄錄影帶、錄│││││││有電腦程式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錄有虛擬遊戲│││││││軟體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錄有│││││││電視遊樂器遊戲│││││││軟體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錄有│││││││電腦遊戲軟體之│││││││唯讀數位影音光│││││││碟、視訊編碼之│││││││唯讀影音光碟、│││││││唯讀數位影音光│││││││碟驅動器、唯讀│││││││數位影音光碟盒│││└──┴──────┴───────┴───────┴─────┴─────┘附表2附表2┌──┬─────────┬──┬────┐│編號│侵害著作權商品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001│真三國無雙3│1│臺灣光榮│││P-3143││公司│├──┼─────────┼──┼────┤│002│真三國無雙3│1│臺灣光榮│││X-8054││公司│├──┼─────────┼──┼────┤│003│真三國無雙3│19│臺灣光榮│││││公司│├──┼─────────┼──┼────┤│004│真三國無雙-中文版│1│臺灣光榮│││(ACT)││公司││││││├──┼─────────┼──┼────┤│005│真三國無雙│1│臺灣光榮│││││公司│├──┼─────────┼──┼────┤│006│真三國無雙2(ACT)│1│臺灣光榮│││││公司│├──┼─────────┼──┼────┤│007│真三國無雙2-中文版│1│臺灣光榮│││(ACT)││公司│├──┼─────────┼──┼────┤│008│三國志戰記│2│臺灣光榮│││205-TWOD││公司│├──┼─────────┼──┼────┤│009│三國志戰記-中文版│1│臺灣光榮│││(SLG)││公司│├──┼─────────┼──┼────┤│010│三國志戰記2(SLG│1│臺灣光榮│││)││公司│├──┼─────────┼──┼────┤│011│WINBACK中文版│1│臺灣光榮│││不可能的任務(中文││公司│││版)│││├──┼─────────┼──┼────┤│012│WINBACK│1│臺灣光榮│││││公司│├──┼─────────┼──┼────┤│013│GRANTURISMO2001│1│新力公司│││TOKYO│││││GT實戰賽車東京2001│││├──┼─────────┼──┼────┤│014│BRAVOMUSIC│1│新力公司│││天才指揮家超名曲盤││││││││├──┼─────────┼──┼────┤│015│DUALHEARTS│6│新力公司│││夢界歷險│││││││││││││├──┼─────────┼──┼────┤│016│WILDARMS│2│新力公司│││Advanced3rd│││││狂野歷險3│││├──┼─────────┼──┼────┤│017│SURVEILLANCE監視者│3│新力公司│├──┼─────────┼──┼────┤│018│Otostaz│1│新力公司│││ 積木王 ( 蓋蓋樂 )│││├──┼─────────┼──┼────┤│019│兩人的電腦火花│1│新力公司│├──┼─────────┼──┼────┤│020│我的暑假│1│新力公司│││海洋冒險篇│││├──┼─────────┼──┼────┤│021│捉猴少年2│1│新力公司│├──┼─────────┼──┼────┤│022│波尼歷險記│2│新力公司│├──┼─────────┼──┼────┤│023│太空釣魚│1│新力公司│├──┼─────────┼──┼────┤│024│THE京兵急行-真實│1│新力公司│││列車模擬│││├──┼─────────┼──┼────┤│025│ 拉捷特 與 克拉克 │2│新力公司│││││││││││├──┼─────────┼──┼────┤│026│週遊日本大富翁│1│新力公司││││││├──┼─────────┼──┼────┤│027│骰子方塊GO│1│新力公司││││││├──┼─────────┼──┼────┤│028│一級方程式賽車2002│1│新力公司││││││├──┼─────────┼──┼────┤│029│怪盜 史萊庫巴 │1│新力公司││││││├──┼─────────┼──┼────┤│030│亞克傳承精靈的黃昏│1│新力公司│││││││││││├──┼─────────┼──┼────┤│031│蚊2夏威夷之旅│1│新力公司││││││├──┼─────────┼──┼────┤│032│SOCOM:U.S.NAVY│1│新力公司│││SEALs│││├──┼─────────┼──┼────┤│033│亞克傳承精靈的黃昏│1│新力公司│││中文版│││├──┼─────────┼──┼────┤│034│鬼武者2│2│卡波光公│││││司│├──┼─────────┼──┼────┤│035│GUNSURVIVOR3│1│卡波光公│││DINOCRISIS││司│││射擊系列3恐龍危機│││├──┼─────────┼──┼────┤│036│動畫名作系列│3│卡波光公│││小拳王2││司│├──┼─────────┼──┼────┤│037│動畫名作系列│1│卡波光公│││巨人之星││司││││││├──┼─────────┼──┼────┤│038│JOJO冒險 野郎 │1│卡波光公│││黃金的旋風││司│├──┼─────────┼──┼────┤│039│網際急速賽車│1│卡波光公│││││司││││││├──┼─────────┼──┼────┤│040│MARVELVS.CAPCOM2│3│卡波光公│││NEWAgeHeroes││司││││││├──┼─────────┼──┼────┤│041│龍戰士5龍之地域│3│卡波光公│││││司│││││││││││├──┼─────────┼──┼────┤│042│時鐘塔3│1│卡波光公│││││司││││││├──┼─────────┼──┼────┤│043│DevilMayCry2│8│卡波光公│││惡魔獵人2││司│├──┼─────────┼──┼────┤│044│GUNSURVUVOR4│7│卡波光公│││射擊系列4惡靈古堡││司│││英雄不死│││├──┼─────────┼──┼────┤│045│蜘蛛人│1│卡波光公│││││司│├──┼─────────┼──┼────┤│046│PRIDE│1│卡波光公│││││司│├──┼─────────┼──┼────┤│047│混沌軍團│6│卡波光公│││││司│├──┼─────────┼──┼────┤│048│洛克人7│1│卡波光公│││││司│├──┼─────────┼──┼────┤│049│GRANTURISMO2│1│新力公司│││GT實戰賽車2│││└──┴─────────┴──┴────┘
附表3┌──┬──────────┬───┬────────────────────┐│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PS盜版遊戲光碟片│7片│││││││├──┼──────────┼───┼────────────────────┤│2│PS2盜版遊戲光碟片│1695片│扣案1709片,扣除:│││││㈠、未顯示「PlayStation」商標之PS2光碟│││││片部分:│││││⑴花式機車賽。⑵MyMerryMay。⑶FIFA世│││││界盃足球-日文版。⑷機甲兵團。⑸秘密賽│││││車。⑹歡樂高爾夫。⑺噴射滑水賽。共7片│││││。(均未經著作權人告訴)││││││││││㈡、無法執行之PS2光碟片部分:│││││⑴特技人。⑵ENGELICCONCERT。⑶魔法門│││││外傳。⑷空戰奇兵4。⑸榮譽勳章3。⑹實│││││況J.ELEAGUE。⑺夏色砂時計。共7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4條以犯第91條第1項、第2項、第91條之1、第92條或第93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91條第3項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萬元以上8百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