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 張宏林 被上訴人 柯新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2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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