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字第27號原告 余昇峯 律師即 王木枝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 陳珠仔 等11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亦足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 林陳珠仔 等11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主張其與被告林陳珠仔等11人均為被繼承人 王崁 之繼承人,王崁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價額如附表一之核定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002,615元,又參諸卷內所附被繼承人王崁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修正前之民法第1142條之規定所示,可知原告之法定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2,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為401,046元(計算式:1,002,615元×原告之應繼分為2/5=401,04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崁之遺產編號遺產項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3年1月公告現值核定價額(新臺幣)1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571/62,800元/每平方公尺26,600元2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3481/62,800元/每平方公尺162,400元3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2249/1312,800元/每平方公尺23,041元4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39全部2,800元/每平方公尺389,200元5普通抵押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號:螺資第字第014850號)債務人 李俊雄 補償之債權263,913元。263,913元6普通抵押權(雲林縣西螺地政事務所字號:螺資第字第014840號)債務人 李俊榮 之補償債權126,048元。126,048元7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05號提存金11,413元及其利息。11,413元合計1,002,615元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王崁之應繼分之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備註1王木枝2/5孫子女,被繼承人之次子 王萬得 之養子。(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次子王萬得之應繼分)2林陳珠仔2/5孫子女,被繼承人之長女 王月女 之子女。(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長女王月女之應繼分)3林陳菊4 陳新讀 5 陳凱 6 王文彬 1/5 曾孫 子女,被繼承人之養子 王壽 之三子 王石獅 之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養子 王壽之 應繼分)7 王惠雅 8 王綉惠 9 程麗珍 孫媳,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五子 王土城 之配偶,王土城之繼承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應繼分)10 王銀彰 曾孫子女,被繼承人之養子王壽之五子王土城之子女,王土城之繼承人。(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養子王壽之應繼分)11 王美能 12 王楨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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