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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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丁怡萍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上億開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531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3分之2上訴裁判費,經扣除暫免徵收3分之2之上訴裁判費後,上訴人應預納第二審裁判費為1,160元【計算式:3,480元-(3,480元×2/3)=1,1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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