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47號聲請人 邱皆興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 陳美玉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法院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