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賴○瑒、賴○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5422號被告乙○○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縣大里市○○○路79號現居高雄市○○區○○路555號5樓之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6月9日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縣大里市○○路,往永豐路方向行駛,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遂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途經同路段159巷前時,貿然加速行車,致追撞前方甲○○所騎乘附載有乘客賴○瑒及賴○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造成甲○○、賴○瑒及賴○昀人車倒地後,甲○○受有踝挫傷;賴○瑒受有
左膝與顏面鈍挫傷等傷害;賴○昀則受有前胸壁挫傷合併左側肋骨閉鎖性骨折、頭皮與頸部挫傷擦傷、上肢多處挫擦傷及背挫傷等傷害。經警據報前來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賴○瑒及賴○昀告訴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證明於上開時地,被告有騎│││本署偵訊時之供述。│乘前揭機車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甲○○│證明被告騎車疏於注意前方│││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車況,因而追撞甲○○等3│││之證詞。│人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造成││││告訴人3人倒地後,身體受││││傷之事實。│├──┼─────────┼────────────┤│3│⑴甲○○、賴○瑒及│證明被告騎車疏於注意前方│││賴○昀之診斷證│人車動態,因而追撞前方高│││明書、│ 雅玲 所騎乘之機車,造成騎│││⑵現場與肇事車輛之│、乘之人均受有傷害等事實│││相片26張、│。│││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嫌。被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造成甲○○、賴○瑒及賴○昀受有傷害,而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檢察官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湯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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