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ESBAYLO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00000000ESBAYLON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月29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6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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