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清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清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清溒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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