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附民原告 阮氏 明心 附民被告 王東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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