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股東意見紛雜,清算程序受阻,為公平維護各股東權益,現階段積極協調意見,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6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5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