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17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伯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光泰發企業有限公司、 吳文勝 、 黃桂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到期日為「109年10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