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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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芳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中利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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