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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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叁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中漏載扣案3支鑰匙之沒收,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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