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1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林立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壹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