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謝王小燕 王小玲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梅花 、 王國隆 、 王國忠 、 蘇王赺 、 王云秀 、 黃滿間 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價值證明(市價)、出資興建證明或繳稅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