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45號聲請人即被告之父 齊俊盛 被告 齊少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98、19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齊少安得以新臺幣陸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齊少安觸犯詐欺取財既、未遂罪(共5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後,確定或提起上訴前,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認為被告既然已經完成第一審的審判程序,聲請人強調能夠改正被告的行為,參考被告於本案已經羈押41日,可能已經知道警惕。准許他交保應該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但考量被告多犯反覆行騙,本院認為被告應該繳納新臺幣6萬保證金,以確保他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三、根據上述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作出以上的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