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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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海竹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5245號、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海竹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海竹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僅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而僅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