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甲○○
乙○○丁○○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游仕參管理人游象和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陳報可得被告之財產即僅有不動產,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新台幣1億1,140萬40
0元,並依原告主張之派下比例,甲○○、乙○○、丁○○、丙○○依序分別為0.005、0.005、0.0025、0.0025,上開原告各人訴訟標的金額依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7,002元、55萬7,002元、27萬8,501元、27萬8,501元(即各依派下比例與財產總值之乘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甲○○、乙○○、丁○○、丙○○依序分別6,060元、6,060元、2,980元、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