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1號債權人仲信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視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