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3號原告千里眼國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縣三重市郵政4之105號信箱法定代理人乙○○地址同上原告甲○○地址同上被告傳鉦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
戊○○上列原告等,因被告丙○○等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貼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王炳梁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