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艿姍 (原名: 張文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