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黃招順 被告 蔡秀惠
蔡歲 蔡奇峰 蔡鄭𤖂 蔡佩如 蔡竣泓 蔡祥 蔡沛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690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為準,計算式:331.23×3,000=99,36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邱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