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93號聲請人 邱垂澤 相對人 陳瀅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19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嘉義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訴請相對人應履行同居義務,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