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2號原告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榮 原告與被告 郭毓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