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18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惠玲 債務人瑩慶光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彭昭榮 人債務人 彭昭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仟柒佰柒拾貳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7,29,000元112年1月24日3.052%自112年2月25日起0027,410,000元112年1月24日3.052%自112年2月25日起0036,650,000元112年1月17日2.602%自112年2月18日起0042,850,000元112年1月17日2.602%自112年2月18日起0052,538,682元112年1月30日2.602%自112年3月1日起006282,035元112年2月30日2.602%自112年3月31日起007566,193元112年2月30日2.602%自112年3月31日起008141,413元112年2月30日2.602%自112年3月3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