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冠評選任辯護人張嘉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