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原告 陳秀子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傅如君 律師被告 蔡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靜慧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