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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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33號原告 陳秀子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傅如君 律師被告 蔡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王靜慧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