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李天興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 律師被告 黎澤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