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鐘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毛陳 .
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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