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66號
原   告  黃清福 即眾信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美蕙楊美惠 發支
付命令,惟楊美蕙即楊美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5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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