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85號
原 告 魏彤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