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戊○○
甲○○
巷1弄乙○○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海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零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周素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