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 蔡季洋蔡欣源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蔡季洋即紀春籣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季洋即蔡欣源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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