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建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建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盟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5,810元【計算式:美金60,627.34元×30.94(訴訟繫屬日民國107年12月11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875,81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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