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達西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健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0,000元,應繳裁判
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