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朱啟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