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 翁啟舜 訴訟代理人 鄭朝崇 被告 柯呈翰 訴訟代理人 柯慎德 被告 柯孝翰 被告 柯盈彰
柯美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素珍
柯美玲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柯文淞
柯芳瑞 柯芳圓 陳久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翁綵鳳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墊支測量鑑定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如逾期不為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認有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為測量,並命原告預納測量鑑定費用之必要,乃於民國
100年5月4日以99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日內預納測量費用,該裁定已於99年5月6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並不預納,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因原告不預納測量鑑定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墊支如主文所示之測量鑑定費用;如逾期不為墊支,即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另本裁定命被告墊支之測量鑑定費用僅為本院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就本院所擬分割方案為測量所需之費用,如被告另欲囑託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就被告所擬之分割方案為測量,仍應另行預納測量鑑定費用,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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