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田金 等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