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田金 等間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尚應補繳19,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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