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興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蔣郁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4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9年5月11日(含寄存送達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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