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興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為簡易程序所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年4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9年5月11日(含寄存送達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