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3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守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被告陳守信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守信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第6行關於「現場照片8張」之記載應更正為「現場照片10張」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陳守信犯後坦承本件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經換算酒測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7毫克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