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珺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珺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5年1月30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2.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所檢送之卷證均為被告「CHADELLIOTTOSTREICHER(美國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9063號)之資料,與聲請意旨所載之被告「張珺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105年度毒偵緝字第6號)並不相符,本院自無從以目前卷證資料判斷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是否確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是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本院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得抗告。